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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卷:履新市政府办 第1752章付出代价

第二卷:履新市政府办 第1752章付出代价 (第1/2页)

要想禁止一件事情发生,那么就要让敢做这种事的人付出代价,得不到好处,如果一边禁止一件事情,一边又让违反者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,那肯定是禁止不了的。
  
  比如对于一些违反食品药品法规的企业,在违反后,只是轻描淡写处罚一下,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,怎么可能制止住企业违法行为?
  
  对于一些危害大众的企业违法行为,罚就要罚它个倾家荡产,以后就没人再敢这么做了。
  
  同理,对于腐败行为,也是要让涉案者付出应有的代价,比如那种牺牲我一个,幸福全家人的情况就不能让出现。
  
  贪污腐败了,一听说要被查,便自杀了,死了自己一个人,全家人便过上了幸福的生活,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行的。
  
  无论干什么,最终都是要用经济利益衡量的,如果有的腐败干部出事进去了,出来后照样吃香的喝辣的,生活质量不减,那惩罚的意义就不大了。
  
  正常情况下,腐败官员是要算经济账的,比如如果不犯事,正常退休的话,他的收入肯定不值受贿的那点钱,那么他就会感到不值,从而想着不要违法违纪。
  
  但是如果,他所捞的钱足以让他过上后半生的美好生活,他还会在乎退休的那点钱吗?
  
  所以必须要让他在经济上付出代价,当发觉无法让他付出经济代价的时候,那就说明不对了。
  
  现在张蒙的岳父就是这种情况,张蒙的岳父拿着当初受贿得来的钱买了北上广的房子,如今增值这么多倍,如果只是让他把以前收受的钱交出来,房子不没收,房子转手一卖,他又变成了千万富翁,这对他来说刑事惩罚就没有意义了。
  
  再说了,十几年前的一百多万,能和现在的一百多万相比吗?
  
  十几年前受贿一百多万,那是要判十几年徒刑的,而现在一百多万才三四年而已。
  
  不能让违法者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益,这是西方的法律谚语,西方人这么讲,还是有道理的。
  
  张蒙的岳父在京城买房,不能归功于他的眼光,而是因为他有了受贿之钱,才有能力在京城买房,如果他不受贿,哪来的钱在京城买房?
  
  石云涛指示,张蒙岳父在京城和魔都买的房子要作为孳息予以没收,而且没收后,并没有影响到张蒙的岳父出狱后没有房子住,他在三山市还有好几处房子呢。
  
  而且,张蒙的岳父出狱后养老也是没有问题的,他的子女并没有受到影响。
  
  听说要把他的房子给没收,张蒙的岳父很急,觉得这样做不对,房子不是他受贿的,是他买的,凭什么要没收他的房子?
  
  那这个事情就要好好捋一捋,如果他不受贿,哪来的钱买房子?没有鸡,哪来的蛋?现在把鸡杀了,蛋又生了鸡,这鸡就能是他本人的了?
  
  由一个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孳息依然是非法财产,如果从非法里头能成长出合法来,那就是违反了法律的本意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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